導讀:皮膚癌在何種情況下適合放射治療?
皮膚癌以鱗狀上皮癌最為多見,其次為基底細胞癌、基底鱗狀細胞癌、乳頭狀瘤惡變和來自皮膚附件的汗腺癌。皮膚癌的好發部位是頭面部。
(1)頭面部瘤床血運豐富,皮膚對放射線耐受量較高,放療後皮膚纖維變也較少,位於鼻周圍及眼瞼附近的皮膚癌,如果病變較小,末侵及深層骨骼或軟骨,放療效果好,放療後很少殘存癌瘤或出現功能殘缺,面容無毀。如果已有區域淋巴結轉移,發生在疤痕基礎上的癌變或放療後復發末控者,則以手術治療為宜。
(2)因某種原因不適於手術切除或病人拒絕手術治療者。
(3)癌瘤如基底部已固定,採用綜合治療尤以術前放療為佳。
(4)廣泛破壞的巨大皮膚癌,配合外科轉移皮瓣修復技術,而採取術前、術後放療,針對亞臨床病灶,給予適當劑量的照射。晚期皮膚癌綜合治療更有積極意義。
(5)對失去綜合治療時機的皮膚癌和復發性皮膚癌,行姑息性單純放射治療,有效率仍達39%。
關鍵字:#皮膚癌在何種情況下適合放射治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