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讀:肺癌的放射治療
放射治療(一)治療原則放療對小細胞癌最佳,鱗狀細胞癌次之,腺癌最差。但小細胞癌容易發生轉移,故多采用大面積不規則野照射,照射區應包括原發灶縱隔,雙側鎖骨上區,甚至肝、腦等部位,要輔以藥物治療。鱗狀細胞癌對射線有中等度的敏感性,病變以局部侵犯為主,轉移相對較饅,故多用根治治療。腺癌對射線敏感性差,且容易血道轉移,故較少採用單純放射治療。腫瘤對射線的敏感性除受病理類型的影響外,尚受腫瘤的大小、瘤細胞分化程度、瘤體細胞群的構成比例、腫瘤床的情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,所以製訂放療計劃前應仔細分析,全面權衡利弊,不能輕易下結論。 (二)放療的適應徵根據治療的目的,分為根治治療、姑息治療、術前放療、術後放療及腔內放療等。 1.根治治療適用範圍(1)有手術禁忌或拒作手術的早期病例或病變範圍局限在150cm2的皿a病例。 (2)心、肺、肝、腎功能基本正常,血像白細胞計數大於3&time109/1、血紅蛋白大於100g/1者。 (3)Kge;60分,事前要周密地制訂計劃,嚴格執行,不要輕易變動治療計劃,即使有放射反應,亦應以根治腫瘤為目標。 2.姑息治療:其目的差異甚大,有接近根治治療的姑息治療,以減輕病人痛苦、延長生命、提高生活質量;亦有僅為減輕晚期病人症狀甚至引起安慰作用的減症治療,如疼痛、癱瘓、昏迷、氣急及出血。姑息治療的照射次數可自數次至數十次,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設備條件等而定,但必須以不增加病人的痛苦為原則。治療中遇有較大的放射反應或KS分值下降時可酌情修改治療方案。減症治療系照射產生症狀的部位,通常可用大劑量少分割治療。 3.手術前放療:旨在提高手術切除率,減少術中造成腫瘤播散的危險。對估計手術切除無困難的病人,可術前大劑量少分割放療;如腫瘤巨大或有外侵,估計手術切除有困難,可採用常規分隔放療。放療距手術時間一般以50天左右為宜,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。 4.手術後放療:用於術前估計不足,手術切除腫瘤不徹底的病例。應於局部殘留灶放置銀夾標記,以便放療時能準確定位。 5.腔內短距離放療:適用於局限在大支氣管的癌灶,可採用後裝技術,通過纖支鏡將導管置於支氣管病灶處,用銥(192Ir)作近距離放療。與體外照射配合能提高治療效果。
關鍵字:#肺癌的放射治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