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讀:乳腺癌患者在哪些情況下宜做放療
乳腺癌患者凡具備下列各項者,均可採用放射療法:
(1)Ⅰ、Ⅱ期乳腺癌中,患者年邁體弱,同時患有嚴重的心血管疾病或其它內臟疾患,不適於做手術治療者,可以做根治性放療。根治性放療的絕對禁忌證很少,只要患者一般狀況較好,都可以治療。
(2)術前放療主要適用於原發癌瘤較晚期的病例,包括癌瘤體積較大,譬如直徑>5厘米;癌瘤已侵及胸大肌筋膜;癌瘤嚴重侵犯皮膚;乳房皮膚潰瘍;皮膚水腫,但受累範圍不超過乳房皮膚面積的1/3。
(3)術後放療的適應證為;
①選擇Ⅰ、Ⅱ期乳腺癌,做根治術或擴大根治術後,很少見到手術區胸壁復發者。
②Ⅰ、Ⅱ期乳腺癌做根治術或擴大根治術後,腋下淋巴結轉移超過4個或超過50%者。
③位於乳房內側或中央的腫瘤、有轉移灶者。
(4)姑息性放療適用於Ⅲ期和Ⅳ期乳腺癌。遠處轉移適宜於:
①骨轉移,有一定療效。
②腦轉移,可取得一定的姑息療效。
③肺及胸膜轉移,亦可放療。
關鍵字:#乳腺癌患者在哪些情況下宜做放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