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讀:醫院做放療前須告知患者影響
根據國務院近日公佈的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》(以下簡稱條例),醫院在對患者進行放射診療前,有責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。
這個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條例規定,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,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,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,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範,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保護最優化的原則,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,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。
條例同時規定,金屬冶煉廠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時,應當採取必要的監測措施,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產品中。監測中發現問題的,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。
條例規定,生產、銷售、使用、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,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,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、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。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,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、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。
條例規定,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、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,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;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,應當一併設置。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或者顯示危險信號
關鍵字:#醫院做放療前須告知患者影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