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讀:遲來的“確診”算不算醫生過錯? -抗癌健康網-中國一流的癌症腫瘤交流平台
今年38歲的李建平擁有碩士學位,是湖北省大冶市有色金屬公司設計研究院高級工程師。現在他正承受著病痛的折磨,醫院確診他患有角化型鱗狀細胞癌,且已轉移至硬腦膜。但他認為,假如在最初就診時能夠獲得及時確診治療,他本不應該遭此橫禍。
醫生只顧“頭疼醫頭”
據李建平的妻子伍育龍介紹,李建平幼年時頭部曾被燒傷,留下疤痕。 1997年底,疤痕部位出現潰瘍,經過幾年治療,始終未痊癒。
2000年11月18日,李建平到黃石市第五醫院就診。門診專家做出診斷:“頭枕頂部疤痕潰瘍;疤痕Ca?”醫院決定讓李建平入院治療。當時,李建平和妻子都不知道“Ca”指的就是人們所懼怕的癌症。入院4天后,醫院通過對李建平拍攝的X光片發現,其頭部潰瘍處頭骨受損。李建平所住燒傷整形科病房的主任和住院醫師研究後,確診其為“頭部疤痕性禿頭;頭部疤痕性潰瘍。”門診大夫懷疑的“Ca”,沒有引起他們的足夠重視。 12月1日,為了使頭皮張力加大從而鬆弛,便於手術修復潰瘍創口,醫生在李建平的頭部額發區兩側各植入一個擴張器,並在擴張器內註入生理鹽水。 12月5日,李建平出院,回家等待頭皮擴張效果明顯後,再到醫院繼續手術。
2001年1月19日,李建平頭部左側的擴張器出現滲漏現象,到春節期間,他右側頭皮已開始出現壞死。於是,李建平與妻子多次到黃石市第五醫院要求儘早實施第二次手術。 2月8日,醫院給李建平進行第二次手術,取出頭皮擴張器,切除疤痕,修復創口。手術中,醫生證實李建平顱骨缺損,並記錄在案,但未對手術中切除的組織做病理化驗,深究其成因。
姍姍來遲的“最終確診”
出院後,李建平術後頭痛日益加重。 2001年5月18日,他被送到武漢同濟醫院就診。 5月24日,同濟醫院為李建平做手術“清創”時發現重大疑點,立即做病理與核磁共振檢查,確診癌細胞已侵入其硬腦膜和局部硬膜下組織。在同濟醫院治療期間,李建平先後支付了醫療費6萬多元,因費用高昂,李建平被迫出院,在醫院四周租房以便繼續到同濟醫院做“放療”。 2001年9月7日和2002年2月25日,因為同一病因,李建平曾兩次到同濟醫院做手術。
2002年3月11日,李建平從同濟醫院出院時,病歷記錄為:顱骨缺損已擴大,再次肯定為鱗狀細胞癌,且已發生轉移。
遲來的結論令人不寒而栗,喪失了早期確診、治療的時機,對危重病人意味著什麼?
僅僅因為“熟悉不足”?
李建平夫婦認為,黃石市第五醫院在兩次發現重大疑點的情況下,未做詳盡檢查,草率實施不當治療,導致病情惡化難以挽回,實屬醫療事故,應承擔責任。於是,2001年10月,同濟醫院為李建平確診後,夫婦二人向黃石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鑒定。
2002年1月30日,黃石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做出鑑定:院方(黃石市第五醫院)對患者的診斷、治療無原則性錯誤;根據患者病情,院方未進行細胞學檢查(兩次手術前後均未做病理檢查),存在一定的醫療差錯,此為院方應汲取的教訓。結論為:李建平醫療事件不屬醫療事故。
李建平夫婦不服,向湖北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訴。 2002年9月6日鑑定結果又出來了。這次專家討論的意見是:根據患者的病史及相關檢查,醫院對患者所作“頭枕頂部疤痕潰瘍;疤痕Ca?”的診斷基本正確;醫院對患者施行的治療措施無原則性錯誤,且未給患者身體造成功能障礙;醫院在對患者的治療過程中,由於對疾病的嚴重性熟悉不足,以致兩次手術均未作病理檢查,延誤了患者的診斷及治療,應從中吸取教訓。鑑定結論仍然是“不屬醫療事故”。
面對這樣兩份同樣否定醫療事故的鑑定,李建平生氣到了極點。於是,李建平夫婦向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 2003年3月19日,法院判其敗訴;他們又告到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,2003年5月28日,中級法院仍然判決其敗訴。兩級法院的理由相似,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不屬醫療事故,且鑑定程序合法,所以該案不屬於醫療事故,僅屬醫療過錯,李建平獲得8585元賠償。
李建平夫婦接到終審判決書,心都碎了。醫療糾紛的審判工作技術含量高,較複雜,但如此判決還是讓人覺得有所欠缺。
在貴州省99例被認為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鑑定,竟然有50例在重新鑑定中得以“翻案”。報導稱:國家決心用法律手段挑破醫療行業普遍存在的“醫德缺失症”這個膿包。不知這條消息對李建平一案是否會產生影響?
長期以來,行業監管不力和法制的不健全,使一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醫生沒有受到相應的懲罰。在新的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中,對情節嚴重的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關鍵字:#遲來的確診算不算醫生過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