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讀:癌症一旦確診,如何告知患者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。如果告訴病人身患絕症,對病人無疑是殘酷的打擊,但是隱瞞病情又侵害了病人享有的知情權。
關於如何將診斷的結果告訴病人一直在醫學界存在爭議,目前臨床上存在著3種處理形式。
第一種形式是傳統模式,家屬強烈要求隱瞞病情不告訴病人,使病人免受心理打擊,即所謂的保護性醫療措施。然而,這種隱瞞病情的方式正在被逐漸淘汰,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講,病人有知情權,而且這種隱瞞還會造成醫患關係的隔閡。此外,雖然多數病人被告知病情后,會出現負性情緒,但一段時間適應後,減少了不確定感覺,緩解了焦慮症狀。
第二種形式是將病情全部告知病人,病人有權知道病情,醫生有責任告知病情,治療應由病人來決定和選擇。然而在實際臨床過程中,並非所有病人都能承受患了不治之症的現實。
第三種形式是因人而異選擇性地告知病情,即逐步告訴病人。這樣不但可以使病人更好面對診斷和治療,也有利於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,增加病人接受治療的依從性。
第三種告知病情的方式目前比較公認。護理時應在告知病人診斷之前先制訂一個計劃,一般越早越好,安排一個相對寬裕的時間及一個安靜的地點;一般分多次告知,同時應盡可能給病人希望,如有哪些令人鼓舞的好消息等;告知病情后與病人共同製訂治療計劃等,以免影響病人對醫務人員的信任。
關鍵字:#不同告之病情方式的心理反應